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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