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3.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避免交叉污染,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新闻热点大事件 , 应有单独的内包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
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的相关卫生要求,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三)温度要求,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芬兰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肉(活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脖、翅及脚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其副产品,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对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宰后检查。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确保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 1.孵化、饲养并屠宰于芬兰, 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如有更改、变换。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即日起。
芬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准确,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芬兰及欧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二)人员卫生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芬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 2.执行芬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确认其表面清洁,。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不得相互串岗,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如实施预冷。
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运输前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
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
3.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欧盟、芬兰和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建立数据库,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海关总署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 (三)加工过程要求,符合中国、欧盟及芬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或区域,流程合理。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
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如实施预冷,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 2.来自于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未经注册的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芬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