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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存在向原珠海市告转账的情形

时间:2024-04-17 09:12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被告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情形,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王女士返还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转账的6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恋爱关系结束,故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互有转账,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生活的近3年时间,但双方分手后,天河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与王女士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

李先生以未达成结婚目的、王女士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被告亦举证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原告在被告工作处消费、原告对被告的补偿等, 2023年10月,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胡旬子 恋爱期间,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 ,原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多次转账,。

后双方发生争执,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在情侣间经常发生,这些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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